中新网韶关6月6日电(冯昶、李凌、罗定海、邬义忠)记者今日从广东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获悉,此间四名采取欺骗、引诱、殴打等手段,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告人,近日被韶关市浈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情显示,二00六年十月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间,被告人侯某芳纠集了李某国、殷某、邓某、汤某标、骆某森(另案处理。以上各被告均为男性)等人,以韶关市浈江区仁爱路某大厦一间住房为窝点,先后以交朋友的方式,在网吧物色、召集了一批未成年少女。
这批少女有七、八人之多,年龄最大的十七岁,最小的十四岁,多是厌学游荡社会或负气离家出走的女中学生。被告人侯某芳指使李某国、殷某、邓某等人将这批少女控制在住房内,统一安排食宿,采取欺骗、引诱、殴打等胁迫手段,迫使这批少女外出卖淫。卖淫所得的非法收入除部分给被害少女外,其余都由侯某芳掌握分配。若有嫖客不给付嫖资时,则由侯某芳授意被告人李某、殷某、邓某等人去收取。若有卖淫少女不从或逃跑,则拳脚交加甚至威胁称“砍掉手脚丢下河”。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当地警方根据举报采取行动,在那个窝点内将侯某芳、李某国、殷某、邓某等人一举抓获。
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国、殷某、邓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