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与坐台小姐柳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时,写下50万元的欠条,结果被柳某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该欠条无效。
2002年底,袁先生到歌厅消费时结识了21岁的坐台小姐柳某,此后双方一直保持着性关系。2003年10月29日,袁先生给柳某写了一张内容为50万元的欠条。
2005年10月13日,柳某拿着欠条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两人同居期间,袁先生陆续向自己借了近50万元。袁先生不按约定期限还款,要求袁先生偿还50万元欠款。
袁先生辩称,两人同居后,自己一直供养柳某,那50万元只是自己承诺向其支付的包养费,双方并不存在借款事实。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支持了柳某的主张,判决袁先生给付柳某50万元欠款。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并提交了柳某发给他的短信,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
二中院认为,柳某借款给袁先生,自己的生活费却需袁先生负担,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从柳某发给袁先生的短信可看出,袁先生书写的50万元欠条只是对柳某的承诺,而非借款,也足以证明柳某与袁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不真实性。
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