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市南溪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宜宾市公安局一辆警车随后经过事故现场,围观群众苦苦哀求,警车依然扬长而去,受伤少年最后死在现场(据《华西都市报》5月28报道)。
警车见死不救的错误,无需去对照警察条例,我们就可以为其定性。每一起警车见死不救发生之后,当事警察几乎都要受到处理,有的被开除,有的被记过,当然,也有借公务急务蒙混过关,或是让协警临阵代过。也许对当事警察不会有第二、第三次,但就公安整体来看,只要是十分之一的警车一年见死不救一次,那是怎样可怕的后果?
教训虽然深刻,但面对“按下葫芦冒出瓢”的警车见死不救发生率,如果我们还只是停留在事后的“严肃处理”上,而且只处罚当事人不追究领导责任,不仅群众不会答应,恐怕我们公安自身建设要求也不能容忍吧!群众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对待群众困难不能熟视无睹,面对群众生命危险的扬长而去,与战场逃兵有什么两样?他们比车祸或凶杀“制造者”更令人害怕。
警车为自己所辖,警察为自己所管,他们的见死不救同样是其组织上的失职渎职,只拿当事人是问,而不追究领导责任,无疑是顾此失彼,于情于理不合。所以,我们希望这样的见死不救尽快销声匿迹,一有发生必然严查当事警察的责任。同时,作为公安局长也应难辞其咎。某种程度的疏于教育和管理,甚至就是执纪不严的松松垮垮,正是警车见死不救的根源。部下犯事,追查领导责任实属应该。(作者: 周稀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