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86岁老人潘某状告其次子管某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管某每月支付潘某赡养费50元。
86岁的潘某共有4个子女,两个女儿已出嫁。20年前,潘某的丈夫去世,管某按照当时规定接替其父亲的工作到濮阳市某单位上班,管某的长兄在农村务农,后兄弟二人因分配家产发生争执。1983年1月17日,潘某所在村委会及家族长辈经调解,将所有家产留归管某的长兄所有,协议约定免除管某的一切负担,包括赡养潘某的义务。自此,潘某随长子共同生活。现因长子已近60岁,身体欠佳,家庭生活又不宽裕,而潘某年事已高,思子心切,曾多次托人捎口信给管某,希望管某每月回家看望一次,并给付一些生活费用。管某则以其与兄长关系紧张,而且20余年前协议约定免除其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回家探望潘某。管某仅在近两年托人给付潘某生活费共190元。无奈,潘某诉诸法院,要求管某每月看望其一次,并支付赡养费用。
华龙区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20余年前订立的分家协议中,没有分得家产免除管某赡养义务的约定,违反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潘某要求继续随长子生活,并要求次子管某每月看望其一次,以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结合潘某的生活、身体等状况,法院遂判决管某每月支付潘某赡养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