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英诉被告人杨万涛、杨万起、杨李氏涉嫌侮辱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67岁的王桂英涡阳县标里镇东杨行政村东杨自然村村民。王桂英曾因宅基地问题与杨万起产生误解,两家关系失睦。2006年4月11日,杨万起、杨李氏夫妇从该村村主任杨万涛家出来后,在村中提着王桂英及其丈夫杨有荣的名字进行高声叫骂数小时。叫骂期间,杨万涛对杨万起夫妻的辱骂行为有唆使语言,使杨万起夫妻骂得更加起劲。王桂英和其丈夫杨有荣听到后没敢吭声。杨有荣在家郁闷几日,因不堪忍受对方的侮辱,于2006年4月15日早上8时许服毒自杀,同年4月2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杨有荣被抢救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总计64823.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万起、杨李氏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为琐事即在村中公然对自诉人王桂英和其丈夫杨有荣高声叫骂,致使杨有荣受到辱骂后郁闷多日,不堪忍受其辱骂服毒身亡的后果发生,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杨万涛构成侮辱罪缺乏客观罪证,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但被告人杨万涛对引起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万起、杨李氏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被告人杨万涛无罪;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自诉人王桂英经济损失5万元,相互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王凯 孙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