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一市民陈某认为该市市民朱某带人来找他麻烦,当朱某敲门时,陈某便从二楼跳下欲偷偷溜走,不幸摔伤。为此,陈某状告朱某要求对方承担其摔伤赔偿责任。日前,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民一庭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10日14时许,陈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将骑自行车的朱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诉称,7月11日上午,他和朱某经交警部门调解,因朱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未达成赔偿协议。中午时分,陈某在家突闻有人敲门,来人是朱某,朱某猛击大门,并威胁陈某。陈某惊慌之下便欲从自家二楼爬下逃走,不幸从二楼坠下,腿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构成10级伤残。陈某认为,朱某在交通事故后,不是采取正确方法,而是带人冲击他的住宅,导致他受伤致残,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
朱某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以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和联系理赔为由,将朱某的病历拿走。朱某为了拿到证据主张权利,只得和单位派来的护理人员吴某一起,在7月11日上午11时半赶到陈某的住处索要病历。陈某避而不见,并选择跳楼逃跑最终摔伤。朱某据此认为陈某的摔伤与他之间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查明朱某所说属实,加上当时陈某家中共有3人,陈某若认为朱某是来伤害他的,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确保自身安全。故法院最终认定陈某跳楼致残与朱某敲门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周煜明、方彤、朱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