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崇州市法院对一起打砸派出所、殴打警察、暴力妨害公务的案件作出宣判,张洪明、王宇建等四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或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洪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行驶时,被例行巡查的派出所民警拦下检查。由于张洪明既无驾驶证,又无车辆行驶证,执勤警察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盘查。在盘查过程中,张洪明的亲属数人赶到派出所,扭打民警刘某、王某,并打砸值班电台、电话机、警车尾部等。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派出所副所长鸣枪示警,这伙人才收敛。随后增援警察赶到现场后,将事态完全控制。事发后,经鉴定被张洪明等人损坏的派出所财物价值近万元,民警刘、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明、王宇建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安干警的人身权利,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