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钱吃饭,汪某为贪口头之福,竟多次伙同他人抢劫。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11月9日20时许,汪某与俞某、俞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因无钱吃饭,遂生抢劫出租车之念头。三人经商量后,在德兴市老车站门口搭乘出租车并假意对司机王三亮说去德兴市香屯小港。到达香屯古城港对面火车道旁,三人对司机王某实施抢劫,劫取现金100余元,摩托罗拉8088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事后,被告人汪某多次因无钱吃饭,先后伙同他人使用相同方法抢劫出租车司机,劫取现金和手机等财物。
同年,被告人汪某还与他人串通,入室窃取黄金戒指、项链、香烟等财物,价值3944元。
德兴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又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为394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作者:汤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