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有关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竞赛规程电子版已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上公布),请遵照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草案)》即行废止。
一、经研究,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自行车项目小项设置由18项增加为20项,具体项目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自行车竞赛规程执行。
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部分项目预赛时间、地点调整如下:
(一)男子水球项目预赛时间由6月4日至7日调整为5月19日至21日,地点不变。
(二)击剑项目第四站预赛由6月9日至23日调整为6月11日至23日,地点不变。
(三)棒球项目预赛由3月20日至27日调整为3月21日至29日,地点不变。
(四)女子足球项目附加赛由4月14日至19日调整为4月13日至20日,地点由江苏省南京市调整为湖南省湘潭市。
(五)男子足球项目预赛地点确定为上海市、四川省、浙江省、湖北省,时间不变。
(六)体操项目由5月19日至26日调整为5月21日至25日,地点不变。
(七)蹦床项目预赛地点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调整为浙江省绍兴市,时间不变。
(八)曲棍球项目女子预赛地点由甘肃省兰州市调整为广东省广州黄村;男子预赛地点由广东省广州黄村调整为甘肃省兰州市,时间不变。
(九)武术套路项目女子预赛时间由4月15日至17日调整为4月11日至13日,地点不变。
三、凡规程中规定按照运动员与工作人员4:1 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项目,均按以下名额配备:
1- 7名运动员 配备1名工作人员
8-11名运动员 配备2名工作人员
12-15名运动员 配备3名工作人员
16-19名运动员 配备4名工作人员
20-23名运动员 配备5名工作人员
以此类推。
四、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预赛报名、运动员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决赛报名等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安排。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全面备战2008年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开得文明、热烈、精彩、圆满,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创造出一批新纪录、新成绩,涌现出一批新人才。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10月9日至21日在江苏省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各代表团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于2004年度注册期(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须参加2004和2005年度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以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的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以体竞字[2003]33号文件为准),可在2005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按照交流双方单位签订协议的规定,进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注册。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3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单位为准)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2004年10月31日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见附表一)前6名(含第6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2)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的运动员交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即上述3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可以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如果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拟进行运动员交流的代表团,必须在2004和2005年度有运动员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代表其进行注册并参加全国比赛。
3、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须于2004年 10月31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双方协议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在2004年度注册期以及2005年度注册期内,凡运动员以"协议终止"或"退役"的形式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拟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交流运动员对待,须符合上述运动员交流规定。
(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西部地区的运动员(不受比赛成绩或名次限制)可以进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1、运动员必须是西部地区的,即在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册在西部地区的某一单位。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单位;
2、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
3、2004年10月31日前,西部地区的单位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并且要明确协议计分;
4、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
(七)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
1、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体竞字[2001]156号),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2、2000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运动员,未在上述名单之列的,如果申报实行两次计分,国家体育总局将按照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公布。
3、除上述条款外,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是2000年1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并且运动员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见附表一)前6名(含第6名)的,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其他运动员入伍后可以实行两次计分。
4、运动员2次或2次以上入伍,该运动员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
5、各代表团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审批表》(附表二)以及《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附表三)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凡列入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的(详见体竞字[2001]156号文件),各代表团不须再重新申报审批。
(八)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除外)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不再两次计分。解放军和运动员原输送单位签定的代表协议须于各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选赛前45天(不举行预选赛的项目在2005年8月3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九)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十)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代表团对运动员资格问题进行举报的截止时间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决赛前召开的技术会议(具体会议时间、地点等由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项目竞赛委员会确定)结束时,同时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十一)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队人数和各项目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
(三)凡被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选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 1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101人至 2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3人; 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医生: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按照下述比例配备医生数额。具体为:
1-15名运动员 配备1名医生
16-30名运动员 配备2名医生
31-45名运动员 配备3名医生
46-60名运动员 配备4名医生
61-75名运动员 配备5名医生
76-90名运动员 配备6名医生
以此类推。
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决赛报名时,按上述比例配备的所有医生都须指定在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该指定项目比赛结束后,如需到其它项目继续工作,可在决赛报名时申请增加副卡,按超编人员对待,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并且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明确规定的竞赛规则。
(二)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三)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选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自行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奖励前12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12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 8名; 8名至10名的,奖励 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 3名至4名的,奖励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各项目获得比赛前 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三)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获得前 3名的队,分别按 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四)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前12名的,分别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 8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 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五)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各按照5分进行统计。
(六)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9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注册的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进行统计;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含解放军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则该代表团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的,按照交流双方单位签订的协议计分单位进行统计。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动员2004年度的注册单位进行统计。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输送单位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八)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具体加分加牌办法为:在奥运会设置的比赛项目(小项)决定名次的决赛(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中,运动员所获名次的最好成绩超过本项目决赛前的最新世界纪录,则按 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九)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排名办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军代表团与各代表团共同排名,决定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将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后,各代表团(不含解放军)进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团第二次排名成绩,但解放军代表团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名次并列。
(十)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
1、单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2、两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3、两人以上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得分的50%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一个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计入该输送单位的分数最多不得超过所获名次的满分。
(十一)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与重庆市实行两次计分的56名四川省运动员[体训竞综字(1997)37号],无论是注册在四川省,还是注册在重庆市,只要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单人项目(不含2人或2人以上项目)上取得成绩,就继续实行两次计分。上述运动员如果在第28届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或创超了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也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
(十二)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十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比赛名次取消后,空出的名次由后续运动员依次递补。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被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奖牌榜和总分榜各前12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附表四)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选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参加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
1、2005年9月30日前开始举行决赛的项目,原则上在各项目比赛前30天截止报名。
2、2005年9月30日后开始举行决赛的项目,其报名工作在各代表团联络员会议(运动会开幕前30天左右召开)上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各项目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于2005年10月6日报到,10月22日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 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 1天离会;如各项目竞赛规程有明确报到时间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