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合同” 根据中国足协的限薪要求而签订的工作合同,其中规定申思的工资为每月12000元人民币,交中国足协备案。
“阴合同” 因不符中国足协限薪规定,不交中国足协备案,签订后由俱乐部和申思各自保存。合同规定,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中,申思年收入为250万元人民币。
上海国际足球俱乐部应支付申思50万元劳动报酬——当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此项裁决之后,国际足球俱乐部立即作出反应,提起诉讼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撤销这项裁决,拒付50万元。昨日上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申思没有出庭,交由律师代理。旁听案件的审理,足球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阴阳合同”大白于天下,请看“阴阳合同”是如何对抗中国足协限薪令的。
两合同年薪差200多万
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的证据展示中可了解到,申思于2002年转会上海国际足球俱乐部,当时他与俱乐部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根据中国足协的限薪要求而签订的工作合同,其中规定申思的工资为每月12000元人民币,交中国足协备案,即“阳合同”。另一份“阴合同”,因不符中国足协限薪规定,不交中国足协备案,签订后由俱乐部和球员各自保存!耙鹾贤惫娑ǎ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中,申思年收入为250万元人民币,条件是申思的出场率要达到60%以上,如果出场率不满60%,按一定比例减低收入。
“阴合同”有效?无效?
由于伤病,申思2004年缺席了国际足球俱乐部的大部分赛事,在总共27场比赛中上场比赛的场次仅为5场。国际足球俱乐部由此认为,按照第二份合同即“阴合同”规定,在申思上场率不足60%的情况下,俱乐部有权扣除申思当年的一部分收入,计50万元人民币。申思认为,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在因为正常的伤病而影响上场的情况下,俱乐部有义务保证他的全部收入,而他去年9月之前一直在治疗伤病,属于正常伤病,因此,俱乐部在支付了其年薪199.8万元后,还应支付尚欠的50万元。
“阴合同”引发了这起50万元欠薪案。之前,上海国际足球俱乐部认为扣薪合理,已支付了申思全部的工资,并不存在欠薪问题。昨日庭审中,原告上海国际足球俱乐部干脆否认了第二份合约的合法性。俱乐部出庭人员认为,这份合同与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相互冲突,违反了中国足协有关限薪的条文,应被视为无效合同。言下之意,第二份合约是废纸一张,别说50万元,已付的199.8万元也是多给的。
申思的代理律师在反驳时提出,中国足协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其规定不应违背国家法律,而国家有关法律并没有限定最高工资,因此,第二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国际足球俱乐部于2003年向申思支付了约定的全部年薪250万元,这说明第二份合同的双方真实意愿得到了体现,也说明第一份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中国足协的格式合同,鉴于这个事实,国际足球俱乐部应履行第二份合同有关年薪的规定,偿付拖欠的50万元。
申思抛出一纸欠条
为进一步印证国际足球俱乐部欠付年薪50万元,法庭上,申思的律师抛出了一张欠条。这张欠条是国际俱乐部总经理王国林开具的,上面确认“国际足球俱乐部尚未支付申思薪金50万元”。对于这张欠条,国际足球俱乐部出庭人员认为,开具这张欠条是为了搁置争议,让申思在2005赛季顺利转会上海中邦足球俱乐部,并不能确认俱乐部方面真的欠申思50万元薪金。
鉴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法官表示将择日开庭作出判决。(文汇报/徐亢美 施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