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稿件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不能见报”——这是南京宣传部门近日下发的《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中出现的内容,依据该《办法》,记者提交舆论监督稿件时,必须同时提交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否则擅自签发,一律作为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南方周末》8月4日)
虽然,我们注意到,“为杜绝虚假新闻”“避免报道失实”是南京有关部门在上述规定前冠以的前提,但是,对这种“批评稿件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不能见报”的所谓“舆论监督”审核办法,笔者还是感到惊诧莫名——这是在“舆论监督”呢,还是“监督舆论”?
“不经作案人同意,不得侦察、起诉”,“小偷不许可,不得制止行窃”——许多网友用这样的比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当然,这种言辞不无偏激偏颇之处,但这种类比、引申与上述所谓“批评稿未经被批评者签字,不得见报”规定在内在逻辑思路上又是相通的。
什么是舆论监督?简单说无非就是,人民或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各种发生在社会上尤其权力者身上的不良乃至丑恶违法现象进行批评、揭露的活动。既然如此,那么,预先必须经过被监督者同意、被监督者先行“监督”了的监督,还能算是监督,还能保证其应有批评品质和力度吗?所谓“尖锐是批评的本色”,“权力者天然有滥用权力、不愿接受监督的冲动”。
无数富有成效的舆论监督的经验教训表明,不受被监督者影响、干扰,是保证舆论监督质量的基本前提,否则,一团和气,打招呼在前、商量通融于后,那只能是舆论表扬而不可能是什么舆论监督。尤其在时下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权大于法普遍存在的舆论环境下,不打招呼、暗中进行的舆论监督尚且阻力重重,如果再加以必须经被监督者知情、许可的条件限制,那无异于变相取消舆论监督,让监督者自废武功!
当然,笔者也赞同“杜绝虚假新闻”“避免报道失实”对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但是,要保证监督的真实,就一定以被监督者的事先知情为前提吗?难道更深入细致地采访、调查、核实,不是保证新闻真实性的更有力手段吗?再者,基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子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在监督事件还未经真正的监督者——社会公众——知晓之前,就先让被监督的利害当事人裁断监督稿件,监督应有的程序公正还如何保证?媒体是否会由此将代公众行使的监督权,异化为寻租的工具?
此外,“要给对方话语权,说话的机会”,也是有关部门在强调监督稿所以必须通过被监督者审查时列举的一条理由。在我看来,这种说法同样似是而非。被监督者当然应该“有说话的机会”,但把这种“机会”放在私下、见报之前是最好的选择吗?那岂不成了“私论”而非“舆论”了?——为什么不能像监督本身一样也公开进行呢?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真理愈辩愈明”,如果被监督者真认为自己真理在握,被监督是委屈的,那又何必担心公开的反批评,非得在曝光前私下处理?再说,往往是权势者的被监督者,何尝少过“话语权”,竟劳驾南京有关部门如此呵护关怀备至?
不久前,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敢于监督,“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显然,南京有关部门的上述做法,不仅有违舆论监督的一般规律,和上述中央精神也是多有出入、不相符合的。因此,这种以“舆论监督”之名行“监督舆论”之实的做法,还是趁早“打住”的好。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