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3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完成的课题报告《权证产品开发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建议,在权证产品创新和发展中,应赋予交易所应有的自主权。
报告认为,在中国权证产品制度创新中,应当协调好交易所和证监会在规定权证发行、上市条件、审核发行、上市申请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边界。报告建议,公司权证的发行,可作为股票发行的一部分,由证监会按照股票发行条件,行使审核权。而权证上市审核权则由交易所行使,由其在业务规则中规定权证的上市条件;而备兑权证因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筹集资金,本质上是投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对备兑权证发行的监管,侧重于“发行人资格”监管,因此,其审批权应归属交易所。
报告认为,为防止和减少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交易价格而控制权证交易价,在权证推出初期,应首先考虑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好的公司做试点,以防范权证价格操纵风险。同时,就权证的数量、分散程度而言,交易所应提出相应要求和限制,使上市交易的权证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持有人相对分散,以增强其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周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