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时候,人们疑虑的不是这些官员应不应该起复的问题,而是如何起复的问题。那种犯了过失的官员就一概弃用的想法和做法,我们是坚决反对的———现在的关键是,被问责官员如何起复,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才能起复?
据新华社6月27日报道,河北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了《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领导干部如在经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中,违规操作或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巨大损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必须依程序引咎辞职。
有关官员问责的制度性安排,这几年各地都有一些探索,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办法、规定,一些官员也据此被追究了相应责任。然而,在赞许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类似规定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对被问责官员的后续管理问题,相关措施却似乎不够明确。而缺乏了被问责官员后续起复的相关规定,不可避免地将影响官员问责制度的严肃性,甚至引发其它一些问题,因而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制定和完善官员问责的法律法规,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都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仅有问责而没有问责后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完善的后续管理制度。众所周知,一些地方自实行官员问责制以来,先后追究了一些官员的责任,有的被免职,有的引咎辞职。然而,正是因为缺乏被问责官员的后续管理措施,一些地方已经发生某些官员起复后招致议论甚至遭到责难的现象。比如有的被斥为异地做官,有的被指为欺骗民意。其实,这里面有不少是属于正当的恢复使用,公众之所以质疑,缺乏官员被问责后的管理规则是一个重要原因。
应该说,大多数时候,人们疑虑的不是这些官员应不应该起复的问题,而是如何起复的问题。那种犯了过失的官员就一概弃用的想法和做法,我们是坚决反对的———现在的关键是,被问责官员如何起复,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才能起复?即便在古代,官员被免职后的起复,也需要国家监察部门的考查报告,那么,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是否更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程序规则?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任何有重大过失而被问责官员的起复,都是社会和公众所关注的;而任何一个犯有过失的官员,被问责后不规范地重新起用,都可能损害官员问责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弱化这一制度的作用,甚至不同程度地抵消问责制度的正面效应。尤其在社会心理方面,伤害将更为深远。
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官员问责制度,不能也不应该缺少后续管理措施。如果有了完善的配套措施,加上阳光操作,自然可以消除来自社会的一些所谓“合理推测”、“合理怀疑”,更重要的,还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