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9时30分,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对教师栗峰强奸猥亵小学生案的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栗峰所在学校需赔偿13名原告每人精神抚慰金各2万元,合计26万元。另外作为被告的学校需提交经过法院确认的14份对原告人的书面道歉书。
虽然栗峰已经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但原告人认为学校违反上级规定允许教师课后给学生补课,使得栗峰得以利用这个机会对13名未成年的女学生进行性侵害,因此提出给原告人每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130万元,同时以合理的方式向被害人道歉。
法院认为,学校由于疏于管理致使栗峰长期强奸、猥亵未成年的在校学生,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栗峰作案期间,他利用课后和节假日补课之机,多次在教室、学校水房、自己的家中,甚至在正常上课时将被害人叫出班级后,对她们实施奸淫、猥亵的犯罪行为。此间,家长曾多次找到学校,反映孩子放学回家太晚,并不同意课外补课,但学校有关领导称学生在校学习和补课期间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学校这种违反上级规定的行为客观上为栗峰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学校对自己疏于管理的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13名受害学生家长均对判决表示不服,近日将上诉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文化报;作者: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