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规模地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是国家重点扶持对象。1986年首次确定的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141个,占总数的42.6%。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57个,占总数的43.4%。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再次把民族地区确定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新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
1990年,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国家从2000年起组织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对22个10万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采取特殊帮扶措施,重点解决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七)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2003年,国家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卫生专项投入资金累计达13.7亿元人民币,主要覆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专科医院建设、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控制等方面。
1998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大大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状况。到2003年底,共补助资金4.5亿元人民币,解决了117345个行政村的7000多万村民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的问题。其中,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共有54365个行政村实施了“村村通”工程。2004年,国家又启动了全国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预计两年内完成工程量约9万个。其中,上述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任务为5.9万个。(八)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国家鼓励、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挥区位优势和人文优势,扩大对陆地周边国家的开放与合作。1992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对外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其中绝大多数在民族自治地方。
(九)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中国政府致力于在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开始组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1996年进一步明确对口帮扶,确定北京帮扶内蒙古、山东帮扶新疆、福建帮扶宁夏、广东帮扶广西,全国支援西藏。1994-2001年,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31.6亿元人民币(除中央政府投资外,下同)。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项目71个,无偿投入资金10.62亿元人民币。
(十)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国家实行特殊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政策。国家在1963年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照顾、自有资金照顾、价格补贴照顾的“三项照顾”政策。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人民币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到2003年底,全国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378家,享受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鉴于茶等特需用品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为保证边销茶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稳定供应,国家在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年)期间建立了边销茶储备制度。2002年,制定了《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对边销茶原料和产成品实行储备管理,对代储单位给予信贷扶持,用于储备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历史性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很差,文盲人口占绝大多数,鼠疫、天花、疟疾等各种传染性疾病流行。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沙漠盐碱地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经过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
(一)经济快速增长
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GDP占全国的比重,由1994年的8.5%上升到2003年的8.9%。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63.5%,2003年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3倍。
2003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为1877.6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1.60%,比1993年提高了0.06个百分点;西藏地区生产总值为184.5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0.16%,比1993年提高了0.04个百分点。新疆人均GDP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106.58%;西藏人均GDP为6871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75.5%。
(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新疆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2106.19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80.32%;西藏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690.76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64.48%。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住房条件继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9.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2.9平方米。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存款余额达11750亿元人民币,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7353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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