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已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开始实行。大约有10种情况可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可以再生一胎。
按照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再生一个孩子: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为丧偶的;
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来源:扬子晚报;作者:宗迅、宏斌、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