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0日电 3月29日在横店片场发生了所谓“徐州农民向刘晓庆讨债”事件。为了解事实真相,深圳晚报的记者采访了正在拍摄《京城四少》的刘晓庆,并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深圳晚报的报道说,经过反复调查后了解到,所谓“讨债农民”乃李庆敏、李庆华兄弟俩,他们是企业主,而非真正的农民。而且晓庆公司欠款一案已于七年前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了结。
事件真实内幕
在组建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时候,哥哥李庆敏的前八段实业集团借给弟弟李庆华的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40万元人民币,作为徐州分公司的开办费。次年3月28日,弟弟李庆华的徐州分公司与哥哥的徐州化妆品厂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生产“晓庆”牌系列化妆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徐州化妆品厂共给徐州分公司加工了247,382瓶“晓庆”牌系列化妆品,加工费为544,240.4元。但是“晓庆”牌系列化妆品产品出来后,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反复考虑了价格和质量的因素,决定将“晓庆”牌化妆品的生产基地主要放在京津一带,与此同时,徐州分公司也没有付给徐州化妆品厂这笔加工费。这让徐州化妆品厂厂长李庆敏着了急,于是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没有起诉弟弟负责的徐州分公司,而是直接起诉了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
官司曾经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徐州分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签订的委托加工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徐州分公司是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加工的产品又全部让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提走,因此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据此,铜山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2日判令徐州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徐州化妆品厂加工费544,240.4元人民币,并支付给徐州化妆品厂部分违约金。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6291元人民币由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两被告共同负担。判决后,三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话分两头,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欠下的徐州市前八段实业集团4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也早已于1996年3月8日经铜山县人民法院判令,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返还前八段集团公司借款40万,赔偿部分经济损失68822.4元人民币。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11月7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在北京查封了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货物等,但是并没有及时拍卖,如果当时拍卖,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货物是足够低债的。一年后,铜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但是化妆品在此一年内已经过期,对晓庆公司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事情到此,应该明白,发生在2004年3月29日的所谓“徐州农民讨债”事件中的主人,并不是徐州农民,而是企业主,因此在刘晓庆的《宝莲灯》片场,他们打出“刘晓庆请还农民的血汗钱”的横幅,不过是为了引起更大的关注。记者在横店采访时,又从影视城宾馆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所谓的“徐州农民”李庆敏与李庆华两兄弟就住在这家宾馆,而此宾馆也是全国及港台地区著名演员常常下榻的宾馆。(作者:裴军运、李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