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福建省周宁县的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受害少女案23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遭到陈长春强奸的少女陈某某年仅14岁,是周宁县一发廊老板的女儿。2001年5月9日,她被人强奸后报案,身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负责指挥刑警侦办此案。5月31日20时许,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餐后,以了解案情为由,让驾驶员将陈某某接到宾馆房间,不顾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名少女被陈长春强奸后离家出走,被南平警方找到后,说出了被陈长春强奸的经历。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以逃避罪责,并于6月6日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她们带离案发地。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从漳州南靖抓捕归案。
2004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长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来源:新华网,记者苏杰、禹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