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专家指出,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党的七大上曾作出党内报告和通报情况的规定。长期以来,这个报告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下级党组织按时间和程序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特别是向中央报告和请示重要情况;二是上级党组织针对报告内容及时地对下级党组织进行指示。这是《条例》确定这一制度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
但是,这种报告和通报制度并不是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在我们党所处的世情、国情、民情发生巨大变化,党本身已经长期执政并将继续长期执政需要加强监督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并使之成为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实际出发,正式提出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对上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来源:新华网记者孙承斌、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