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4日电 据北京晨报报道,中国“民告官”第一案日前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对其请求全部驳回,原告索赔1.7亿分文未得。
1994年—1996年佛山市经委先后免除陈锦洪3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使陈锦洪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公司的老板降到了一个一无所有的平民。陈锦洪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差,遂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对他的免职,并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轰动。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经过一波三折的诉讼之路,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2003年12月12日,该“行政第一案”在广东省高院进行终审。
陈锦洪的请求没有获得高院支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理由为: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贸局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原审佛山中院的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