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12月1日上午,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被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毛景祥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1993年至1997年,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95万余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
1998年5月,刚刚退休的毛景祥接受了辽宁省纪委的审查,同年6月8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在职期间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对他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毛景祥携带亲属潜逃。辽宁省公安厅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通缉令,将其作为辽宁省追逃的头号人物,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毛景祥的有功人员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携妻子史某、外甥女刘某来到阜新市政府办公室投案自首。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景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作者: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