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消费者把为商场颁发“放心牌”的河南省郑州市质监局告上法庭,虽然最终输了官司,但引发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商场“放心牌”到底对其有多大的约束力?
2002年4月28日,葛锐到有郑州市质监局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的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VCD光盘,随后发现VCD光盘质量有问题,经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葛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遭拒绝后将商场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2002年9月1日至11月11日,葛锐又先后几次在金博大商场买下“藏汴宝”、“藏雄鹰胶囊”等药品,随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向郑州市药监局稽查大队举报。经稽查大队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2002年11月17日,葛锐以该市药监局稽查大队的举报回复为依据,向郑州市质监局递交书面申请,认为质监局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已对原告及广大消费者构成误导,应收回或取消其“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向葛锐书面回复说,违法销售行为一经查实,质监局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但目前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金博大商场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不能取消其相关称号。
2003年1月21日,葛锐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州市质监局取消或收回颁发给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该市场一阶段工作的评价,但这对消费者只是一种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质监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牌匾行为,并不影响原告葛锐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葛锐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1月,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这样一起因商场出售假货而状告质监部门的行政官司,也引发了一个疑问:政府部门颁发“放心牌”究竟意义何在?
郑州有关人士提出,“放心牌”的实质就是借助于行政权威和政府信誉的推荐行为。消费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个人行为,是消费者依据自身消费偏好和鉴别力自由选择商品的过程,政府的推荐“引导”不仅会干扰消费者的选择,也容易造成商场竞争环境的不公平。评定“放心产品”,或是向企业、产品进行“推荐”、“指定”其实都是一种承诺行为,应具有法律意义。(作者:张胜利马伟利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