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可口可乐在华卷入商业贿赂门后,另一大饮料巨头百事可乐近日也爆出发生商业贿赂事件。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网”发布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中证实,广州百事可乐饮料公司因向商家支付实物替代的“陈列费”被佛山工商局判定为“商业贿赂”,并处以共70万元处罚。
对此,昨日百事中国公司在就此事发出的声明中称,“正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对此事项进行核查与澄清”。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表示,2007年5月到2008年2月间,为了进入市场、达到促进销售业绩的目的,广州百事先后与佛山市禅城区47家零售商签订“纯果乐果缤纷”进场协议及促销陈列协议,要求零售商按照其要求陈列和堆放系列商品,广州百事则支付投放陈列费、进场费共24.79万元,取得305万元的销售收入,赚取65万元利润。
按照我国反商业贿赂司法解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是其显著特征之一。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认为,广州百事可乐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此外,这份通报中还指出,蒙牛乳业也因商业贿赂被罚8万元。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渠道费已经成为零售行业的惯例。供应商缴纳促销费等渠道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司法部门也要尽早对渠道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 (记者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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