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东京三月十三日电 东京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就一起侵华日军遗留化武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五名中国原告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判长在判决中认定了当年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以及日本政府对此放任不管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仍以“日本政府过去不能在中国进行毒气弹武器的调查与回收”等为由,维持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要求。
原告律师团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该项诉松提起于一九九七年,中国黑龙江省五名侵华日军遗留化武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总额为八千万日元的赔偿。东京地方法院于二00三年就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日军在华遗留化武造成人身伤害的事实,却以日本政府难以在主权不及的中国境内回收化武等为由,驳回原告诉求。此后,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受害者迄今提起的有关侵华日军遗留化武诉讼案共有三起,其中只有一起在一审判决中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