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依法打击商业贿赂,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目前,全区已受理商业贿赂案件线索723件,刑事处理203人,党纪政纪处分77人,行业处罚346人,涉案金额达8320多万元。
2006年,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出台后,自治区纪委成立了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36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都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确定了治理范围和重点。为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立了信息报送和工作报告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多渠道获取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自治区和盟市两级都建立了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和协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按照中央《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制定下发了《自查自纠评估细则》,围绕组织动员、查找问题、分类处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四项内容,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实地检查等办法,对全区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了核查,并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了抽查。
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呼和浩特市从思想认识是否到位,经营活动和监管工作中是否存在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到位,行政许可、重大项目管理、招标采购、资源管理、大额资金使用是否有问题等方面开展了检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围绕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项目发包、土地和矿业权评估四个方面的业务制定了18种调查摸底表,要求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人员认真填写,增强了自查自纠工作的可操作性。
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内蒙古各盟市和区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审计机关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经营主体加强监管;公安、检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中的案件进行查处;审判机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判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同时,各地各单位积极探索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阿拉善盟从完善资源开发、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入手,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银监系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管理,健全内控体系。截至目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盟市、旗县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研究课题组、专家咨询组数319个,有900多名研究人员参与了课题研究,召开理论研讨会、情况交流会430多次,各地区、各部门共建立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660余件。(苏永生 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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