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厅级官员受贿案一审 分别被判13年和12年
2008年11月12日 13:0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正厅级)受贿232万余元案、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斌(正厅级)受贿163万余元案,经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后,今天(10日)上午先后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云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全部个人所得赃款;被告人王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全部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7年至2008年,黄云利用职务便利为10多名地产商和政府公务人员谋求经济利益或协调亲属工作调动,收受贿赂合计232万余元。
从1993年至2008年3月,王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重庆协信控股集团董事长吴某等人赠送的现金、房屋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63万余元。
对于黄、王二人庭审中分别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庭认为因二人均是在有关部门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认定。同时,鉴于二人案发后坦白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记者沈义 通讯员彭静 谭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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