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署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中央有关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二)法规司。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审计准则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赜泄毓娣缎晕募暮戏ㄐ陨蠛斯ぷ鳎怀械;匦姓匆、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局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司。
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境外审计司。
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开展与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对外宣传,负责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二)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为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四)审计署审计长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审计署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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