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社会的“阅读能力”
余凌云教授曾任职公安大学,他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要预防此类暴力袭警事件,执法部门首先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在闸北袭警案中,据犯罪嫌疑人杨佳交代,其犯罪动机与警方对其涉嫌自行车盗窃的处理不满有关。几乎同时,贵州瓮安袭警案则起源于一女大学生的尸体鉴定。
于海说,这些暴力犯罪均源于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矛盾,如果小矛盾得以及时化解,悲剧就有可能不会上演,暴力袭警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一切矛盾在被激发的早期就应受到执法部门的重视,而不能任其发展直至无可收拾。”
邹荣指出,我们不难发现,近来发生的不少暴力袭警案中,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都与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有关,民众为了宣泄某种不满而采取偏激行为所致,这一点值得充分重视。
首先,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程序上应增加透明度,有些能够公开的执法事务,不要讳莫如深。特别要强调的是,执法要以理服人,凸显柔性关怀,不能简单粗暴,特别是对那些外来打工者、小商小贩等的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更多的是提倡教育,而绝不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凹词股蟛榻峁镜米〗,还得看执法过程离透明和公开是否还有距离。总之,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坚持公平正义,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道路”。
其次,我国目前解决矛盾的机制是存在的,但如何发挥最大效用值得深入思考,执法部门要善于听取民众的呼声和诉求,“然而,目前,有些环节不但不能起到缓解矛盾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矛盾,对此,我们应好好加以研究。”因此,建议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对社会的“阅读能力”,关注公共利益,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诉求,真正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此外,对某些性格孤僻、容易走极端的个人的日常教育和引导,公安等执法人员面对他们时如何科学防范、有效化解等,也是一个严峻课题,切不可小事激成大祸,最终酿成悲剧。
“个人极端暴力”成新压力
近一个时期来,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安保专家认为,目前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现实危害程度超过恐怖主义,防范难度甚于反恐,可能成为今后社会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些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通常都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往往起源于私愤,但其报复目标并不仅限于“利益直接相关人”,而出现报复目标泛化的趋势,进行“无差别伤害”。一种是将私愤放大到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仇恨,如云南瑞丽“427”爆炸案中,案犯就是因对交警扣押其摩托车不满,而采取炸民警值班室的方式进行报复,此次上!71”暴力袭警案也属于这类情况;另一种则是将私愤放大到对社会的仇恨,报复社会,如造成17人死亡、40人受伤的温州“517”爆炸案,犯罪动机起因于赌博纠纷,但受害者中许多都是与犯罪嫌疑人素昧平生的无辜平民。
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滕五晓说,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实施者之所以将私愤泛化放大,与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相关。理论上,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进入社会风险的高发期。而我国收入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实,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他们的长期压抑如果因为某个突发事件而报复,就完全有可能转化为对政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仇恨。近期一系列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这类情况。
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防范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难度相当大。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安全问题专家张家栋博士说,美国每年都要发生个人实施的校园枪击案件,日本东京秋叶原不久前也发生持刀砍人事件。我国近期出现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受访专家建议,除了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设施的安保措施,提高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的安保意识之外,还要尽可能增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现力,注意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亲和力,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
有专家指出,要在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发生前发现其企图,目前看来相当难,关键是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多研究、多采取一些化解“仇恨”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刘丹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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