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上海 武汉 信息公开先行地区
申请数量均未超出政府承受能力
自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10天以来,从官员到群众,从学者到决策者,都对以摒弃暗箱行政、塑造阳光政府为目标的《条例》予以极大关注。
这部承载了“促进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行为、预防腐败”等作用的行政法规的实施,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完成社会对它的期盼?将有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层次的变革?在这短短的10天里,恐怕难见分晓。
此前,在广州、上海、武汉等一些地区,已经实施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他们的经验,或许能让公众对这部法规的前景略见端倪。一份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提供的调查报告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在改善政府治理和促进公民实现基本权利方面确实起到极大作用。
整体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
调查报告显示,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挑战政府不公开行为,并且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政府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功效。信息公开在包括厦门PX项目和上海磁悬浮项目的决策中开始发挥作用,可以认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影响。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在反腐倡廉领域中的明显事例。
未导致公众大规模申请“运动”
调查报告显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并未导致公众大规模地申请“运动”,特别是没有导致针对政府公务行为的申请“运动”,多数申请是为了寻求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所作的申请。事实上,几个地区的申请数量都在政府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示出中国的公众与西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地区一样,多数是比较理性及自我的,以公益为目标申请公共信息的情况属于少数。当然,政府对公开申请作出决定以后,无论决定公开或不予公开,都没有引发激烈的官民冲突。
出现“申请专业户”
调查报告显示,申请人和异议人比较集中,出现了所谓的“申请专业户”情况。各地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知情权,普遍预期可能会面临很多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实际上的申请总量并不多。上海市徐汇区曾经招募了“公开志愿者”,在一些公开场所安排志愿者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申请人很少,志愿者服务也就随之取消了。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些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专业户”。虽然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特别规定,但是“申请专业户”的出现,也引发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担心。例如,某地区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44件复议案件中,30起由一人申请引发。在广州、武汉等地,也出现了专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记者 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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