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建设路“7·9”爆炸案中,为主犯陈志提供爆炸物的平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廉德金,近日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廉德金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被告人廉德金,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平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0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三四月份,陈志(爆炸案主犯,已被执行死刑)以在山区盖房炸石头为由,多次向被告人廉德金索要雷管、炸药,后廉德金向平阴县玫瑰镇某石子厂厂长王某(已行政处罚)索要了5枚雷管,向平阴县玫瑰镇某建材厂厂长葛某(已行政处罚)索要了约2公斤硝铵炸药,存放于自己驾驶的“鲁A2287警”号捷达车后备箱内,送到济南人民商场附近陈志工作的办公楼下交给陈志。
陈志将上述雷管、炸药制成爆炸装置,于同年7月9日放置于柳海平驾驶的轿车内,在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中段引爆,致使柳海平当场死亡,路人韩某(女,65岁)、张某(男,40岁)被烧伤,柳海平、张某驾驶的两辆轿车(总价值102500元)被烧毁。经法医鉴定,柳海平系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韩某面、颈部及肢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张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廉德金非法运输爆炸物,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成立。被告人廉德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廉德金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廉德金不服判决,已经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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