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重庆家乐福踩踏事故的死者杨素绣的亲属代表,与重庆渝碚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人就死者的赔付问题进行了第一次磋商,但赔偿数目双方差距太大,赔付工作陷入僵局。此事件的另外两位死者的赔付,由天星桥街道办、社区来负责,在这次协商中也出现分歧。11月10日,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区店在10周年店庆促销活动中,原价每桶51.4元的5升装菜籽油只卖39.9元,引发踩踏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成都商报》11月13日)
对此,笔者有不小的疑惑:这次事故的责任方是重庆家乐福,赔偿问题怎么能让街道办和社区出面商谈呢?是政府派出机构主动担当责任?还是受商场委托或者是受害人要求的?
显然,作为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虽然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辖区,根据社会管理要求应当行使必要的职权,但是,不可能主动去代表事故责任方或受害者进行关于赔偿之类的谈判。比如上个月上海乐购超市发生踩塌伤人事故和其他城市的类似事故,都没见公权直接代表商家和受害者进行谈判。这不说明行政“不作为”,而是因为:赔偿谈判是当事双方的一种协商过程,没有双方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直接对话,往往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表达,法律效力也值得怀疑。
有人也许要说,是不是受害人要求政府出面代表商场进行赔偿谈判的?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比如在事故责任方“不管”或者“无力”时,受害人有可能要求当地政府机构出面。此时,政府当然应当出面,因为在这类事故的善后工作中,政府负有引导、督促和监督双方的责任。但在这起事故中,显然不太可能———家乐福是全球知名零售企业,不会也不可能在已经发生的悲剧面前“赖着”“躲着”。
极有可能的原因是,基于本次事故影响很大,当地政府将其作为公共安全事故的“重大”级别来启动“应急程序”。而家乐福又是全球知名企业,在重庆当地经济发展天平上颇有分量,所以政府机构前所未有地全程介入。这从事故发生到现在的诸多迹象(比如当天下午就通报事故,组成几乎包括全区所有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处理事故“领导小组”等)都可以得到一些佐证。这样的积极介入固然体现政府重视和反应敏捷,但也不应该延续到代替事故责任方,和受害市民进行赔偿谈判这一法律过程中。
我想,我们都会不由自主地怀疑,当强大的公权坐在谈判桌一边,另一边的“个人”还有可能平等索取应有的利益吗?
作者:周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