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5日电 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全国自上而下按层级组建了较为系统的仲裁机构,在全国形成了一个有2532家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中央一级在人事部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还有近98%的地市和75%的区县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规定》明确了单方申请制度。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仲裁庭制度方面,和199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要求,首席仲裁员须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规定还明确了“一裁两审”的司法衔接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案件经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