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余湛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继续举行,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的时效限制展开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肖自江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个时间是不是太长了,这样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很可能会出现少上诉,或者是无上诉的案件,会增加大量申请再审案件。因为原法律规定是,“应在判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这样举证时间太紧。而现在修改后“申请再审可以在二年内提出”,同时都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这样的修改很可能出现给上级法院的压力增大,积案增加,时间太长以后案情的变化也大,会增加法院再审的取证难度。
王云龙委员说,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法律委员会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法律委员会在说明当中,谈的很多意见,我认为是好的。其中说到了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执行的监督问题,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分歧较大,所以暂不规定,今后再做研究。这样处理比较稳妥,我赞成。我希望,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解决。二00六年,人大的信访局信访总量是二十二点七万件,其中涉及到涉法涉诉的是十点八万件,占百分之四十八,其中有关对于法院判案的信访量,占百分之八十五。比例比较高,检察院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说,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对公民的民事诉讼就有了一个保证。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比如结案时间,应该有一个限制,否则会引起很多问题。比如说物权法出台以后,农村每一个村出现一个民事诉讼案,如果没有时效限制,拖了四五年以后再审怎么办?这对基层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所以说,结案时间要有限制,特别是一些经济案子,个别法官有可能有意把时间拖长,让当事人有时间把财产转移。所以,有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制定法律的专家权衡一下。特别是结案时间、时效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很多民事案件都没法结案,而且可能会导致案件堆积如山,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