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赃款人民币3518851.86元,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此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纪委、省监察厅作出给予赵詹奇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赵詹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詹奇受贿数额虽特别巨大,鉴于赃款基本可予追回,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