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四川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从严追究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规定》。根据规定,凡管辖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当地党委、政府和领导机关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应引咎辞职,对主要负责人及时给予组织处理。
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转变工作作风,落实领导责任。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工作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从严追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对管辖范围内长期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不重视、不处理,对群众多次反映的合理要求拖延、推诿、不主动去做工作,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免去直接责任人的职务;对主要领导及时停职反省,接受组织调查处理;凡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件,经查属领导工作中存在知情不报、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处置不当,延误时机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对党政主要领导追究领导责任。
据悉,近日,四川达州市大竹县、甘孜州泸定县发生了两起群体性事件,因当地公安局组织侦破不力、处置不当,或当地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一直不到现场处置,贻误了最佳处置时机,造成了恶劣影响。1月19日,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这两起事件的情况汇报,认为当地党委、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负有重大的领导责任,决定对大竹县委书记、泸定县委书记停职检查,待调查结束后给予严肃处理,并将两起事件在全省通报。(杨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