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9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阜新市委书记王亚忱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人均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1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振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在申请华隆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亚忱利用华隆公司的副董事长王晓军的委托代理人,华隆公司阜新商贸建设的总指挥,全权处理华隆公司的各项工作职务之便,采取欺骗侵吞手段,将华隆公司的财产非法划到以王晓军等3人名义成立的光大公司中,这些房产已脱离华隆公司控制,并被王亚忱实际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军犯有职务侵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起诉罪名不成立。
关于4名辩护人提出的实收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核发后,即使再虚报注册资本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问题,采纳控方意见,即: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度,因此其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认缴的资本总和,而不是实缴资本的总和。阜新市工商局先后给华隆公司核发了两次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都是800万元,但实收资本一份是零,一份是800万元。本案涉及两次工商登记,一次是设立登记,当时实收资本为零,该次登记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而第二次是履行资本到位的备案登记(再登记),当时实收资本为800万元,存在虚报实缴资本的问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是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本案在备案登记的过程中虚报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58条调整的范围。
关于4名辩护人对4名被告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问题,因为依照刑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王晓军作为申请公司登记的申请人,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主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故对该观点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亚忱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晓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于雅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曹裔睿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另外,今天振兴区法院对举报王亚忱侵占其财产的举报人高文华也另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