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做他用
2008年01月09日 09: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强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还明确,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即,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记者 周明)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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