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17日电(记者 柴燕菲 通讯员 辛成)李先生在杭州下沙购买了一个近90万元的商铺,本来准备按揭买房投资,可因银行贷款政策紧缩,贷款不成后,李先生只能要求到房产公司退房,但房产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只得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购房者李先生系浙江温州人, 34岁,2007年,他看中了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杭州下沙开发的一商品房(商铺)。后李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为369800元,于合同签订日即2007年9月11日付清,2007年10月15日前支付180000元,余款35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办理按揭手续。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于2007年10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了549800元的购房款。但后因无法向银行贷到款项,李先生无法支付余款,便提出要求向房产公司退房。
李先生说,当初,他是基于相信房产公司的口头承诺,表示能够办理按揭手续,才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现在,房产公司说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紧缩,无法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没法向银行贷款,使得他无法支付余款,因此,他只能要求退房。同时,李先生认为,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并非购买者一方义务,对于预售商品房来说,房地产开发商的作用更重要。由于商品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非只是出卖者一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购买一方同样也有解除权”。
对此,被告房产公司说,李先生按约支付了首付款,但未能支付按揭贷款,实际是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紧缩,要求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行发放贷款。办理按揭贷款后付款,实际上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取得贷款实际有多种形式,可以是把他原来的房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也可以是买方通过卖方向银行提供担保取得贷款。所有的贷款手续应该由买方办理,要求卖方来承担未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没有理由。其从未向李先生作出肯定能办理按揭手续的承诺。而且,目前房屋贷款手续还在办理阶段,按揭贷款所需的银行存折办好了,相关表格也填写了,说明贷款手续还在办理当中,按揭手续拖延是因为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他们没有要求李先生现在立即支付350000元的房款,可以给他一年时间来偿还余款,且无需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房产公司认为,目前,双方合同完全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在所购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若银行贷款还是放不下来,房产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据悉,这是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首例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引起的已购商品房退房纠纷案。在开完庭后,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因分岐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期做出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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