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的赵莉兰(化名)公司缺乏资金,为骗取银行贷款,与手下员工许文琪(化名)签订了虚假的房屋转让合同。不久双方关系恶化,许小姐竟想弄假成真。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许小姐的诉讼请求。
许文琪原来是赵莉兰公司的员工,本案系争房屋是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房屋,位于长宁区北新泾地区,属赵女士所有。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严重缺乏,赵莉兰便动起了利用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的脑筋。去年4月,通过中介公司,赵与许文琪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莉兰以4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许小姐。之后两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至许小姐名下,许小姐向银行借款34万元。
后来赵莉兰与许文琪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名义产权归许小姐所有,实际产权归赵女士所有,许小姐所贷的34万元由赵女士负责还贷;产权证由赵保管并有要求该房产权变更的权利,许小姐必须无条件配合产权变更;涉及该房屋的借贷款及变更中的一切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不久,许文琪将34万元贷款交给赵女士。
去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许文琪离开了公司,遂自行向银行还贷,去年11月后因经济状况不佳而停止还贷。去年12月,许文琪与赵莉兰联系,要求对该房屋的产权问题协商,但赵未给予明确答复。于是,许向法院起诉,认为房屋产权已归于自己名下,要求被告赵莉兰搬离该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尽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之后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实际权利人为赵莉兰,许文琪仅为名义产权人,而且在产权登记至许的名下后,产权证却由赵莉兰保管,贷款也是由赵归还。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是由于赵莉兰资金紧缺,以买卖形式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所以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的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许文琪目前享有的产权系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且双方就实际产权人问题作了特别约定,故许文琪主张赵莉兰搬离系争房屋,以实现房屋产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陈轶珺 梁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