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的桂老汉10年前与胡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可是这份协议的实际性质却引起争议。
近日,南汇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实属租赁协议,判决协议解除。桂老汉将二间房屋返还给胡先生;胡先生扣除房屋使用费后返还桂老汉8500元。
两间房惹纠纷
1996年4月25日,单身的桂老汉与胡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两间进行全装修,价款1.2万元,由胡先生帮助完成。旧房价5000元,连同装修费1.2万元,共1.7万元,由桂老汉承担;桂老汉百年之后,该房屋产权归胡先生所有,桂老汉亲属无权过问;桂老汉生前享有绝对房产权,但无权变卖、出让或转租等内容。经装修完工后,桂老汉住进了上述房屋内。近来因桂老汉需对房屋修缮,双方为权属发生争议。去年11月,桂老汉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买卖还是租赁
桂老汉当庭诉称,讼争房屋是胡先生以1.7万元价格卖给自己的。之后,自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最近自己需对房屋修缮时,却遭到胡先生阻扰,并称房屋产权是胡先生所有。由于胡先生的干涉致使其无法再居住。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返还房款1.7万元。
胡先生辩称,自己与桂老汉确签订过协议,但并不是将房屋卖给桂老汉,而是由桂老汉出5000元住到老(故世),1.2万元是桂老汉对房屋的修理费,现桂老汉要求搬出房屋,其也不强求,但不同意返还房款。自己反诉要求桂老汉承担199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搬出日止每月按3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桂老汉针对胡先生的反诉,其认为双方间是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故要求驳回胡先生的反诉。
法院确认租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协议的名称为房屋买卖,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其实质是桂老汉出资1.7万元居住在胡先生的二间平房内直至终年止的租赁协议。现双方发生纠纷,桂老汉要求解除协议,胡先生也不强求桂老汉居住,故法院依法予以解除。由于双方协议约定,桂老汉出资1.7万元租赁使用年限为其居住到终年,现合同解除,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桂老汉实际应支付胡先生房屋使用费8500元,胡先生应返还桂老汉85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何成为一份租赁协议,主要是桂老汉在签订协议时,注重了形式要件而忽视了实质内容,使得桂老汉诚心买房居住养老,却不知道实质是租赁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从而引来不必要的房屋权属纠纷。在此法官提醒人们在签订任何协议时一定要从形式到内容仔细斟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晓玲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