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山西省教育厅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的具体规定,全面开展整顿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要停止2008年秋季招生,取消办学资格或责成恢复为公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规范整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不按要求进行整顿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市、县教育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去年,山西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进行了审核整顿,在整顿工作中遇到几个政策性问题后,今年省教育厅对遇到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省教育厅要求,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形成独立的校园和必要的办学条件。公办学校不得在校内以"校中校"的方式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公办学校的财产相分离,实施独立的财务核算,建立会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只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招生,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民办学校学生的编班、学籍管理及毕业证发放等,必须与公办学校彻底分离。公办学校不得将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的学生放入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要占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办学规模核定的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所有教师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山西省规范整顿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工作继续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不同的审批管理权限,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记者 王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