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作家龙一称石钟山的新书长篇小说《地下,地上》抄袭了他的短篇小说《潜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石钟山和出版《地下,地上》一书的作家出版社以及销售该书的新华书店丰台分店告上了法院,要求石钟山和作家出版社停止该书的出版,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元,同时要求新华书店丰台分店立即停止销售。9月11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也是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以来正式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上午9点,庭审开始了。本案的两名“主角”作家龙一和石钟山均没有出现在法庭,而是委托了各自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龙一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起诉书,他称,龙一于2005年12月创作完成小说《潜伏》,并在2006年第7期《人民文学》上公开发表,其目录页和作品署名为“龙一”,并由2006年第9期《小说月报》等三家选刊转载。该作品中的男主人公是一位成功潜伏在国民党军统天津站中的地下党员,他为党提供了大量重要情报。经上级组织安排,他将一名女游击队员充作自己早年留在沦陷区的妻子接到了身边。女主人公鲁莽、勇敢、顽固、质朴,与男主人公沉稳、坚毅、机智的性格形成鲜明对比。女主人公由于对男主人公的潜伏工作不甚理解,非但不能很好地配合男主人公的工作,还制造了很多险情,使双方生活出现众多不和谐,整个故事便是在这种不和谐中展开并完成的。
后来龙一发现,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署名作者为石钟山的小说《地下,地上》于2007年1月发行销售。该书封底上介绍到,故事的主要情节为“解放前夕,八路军侦察连长在沈阳军统东北站取得了站长的信任,获取了许多机密情报。为免国民党怀疑,组织上又派来女游击队长与其团聚。两个热血青年,有同样的理想和目标,却有不一样的性格和作风,他们在战斗中共浴风险、在生活中磕磕碰碰”。
经对比,龙一觉得小说《地下,地上》的地下部分无论是在戏剧结构、主要背景、人物关系设置还是在人物性格塑造上,均与原告的作品《潜伏》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实际上是抄袭了《潜伏》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龙一认为,作家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得以出版发行,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亦应与石钟山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华书店丰台分店对《地下,地上》一书进行了销售,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龙一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地下,地上》一书的出版发行;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共同在一家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2万元;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丰台分店立即停止销售《地下,地上》一书。
针对原告的起诉,石钟山的代理人表示,《地下,地上》这部长篇小说创作构思于2005年的上半年,当时石钟山想创作一部关于打入敌人内部军统内部,为我军窃取情报,后又浮出水面的敌特题材小说。在构思中,他本人搜集了大量的关于地下工作者的资料,最后,将小说主人公定为一对假扮夫妻的革命者。在共同打入敌人内部后,同生共死,讲述了一个关于革命事业和爱情的故事。石钟山在2005年底开始进行创作,2006年5月初完成了长篇小说《地下,地上》的创作。同年5月,他与某文化公司就出版该小说进行商洽,同时与北京东方在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该长篇小说话剧版权转让合同。所以在原告小说《潜伏》发表之前,石钟山就已经创作完成了长篇小说《地下,地上》。作为一位部队作家,20年来,石钟山一直坚持创作反映我军历史的文学作品,《地下,地上》这部小说是以就放战争时期真实背景创作依据,沿袭了石钟山一贯的风格,描写了红色军旅生活,彰显了英雄主义的情怀。至于龙一的小说《潜伏》,他一直没有读到过。以假夫妻名义打入敌人内部,为我党获取情报的真实事例在当时可说是不胜枚举。综上,石钟山创作的长篇小说《地下,地上》与原告龙一的短篇小说《潜伏》毫无关系,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作家出版社认为,原告说出版社未尽到注意义务,不能成立。编辑每天在处理稿件时,会积极关注最新文学动态,对文学刊物的关注也在其中。但是,任何编辑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做到对每期文学杂志的每篇文章都认真阅读。被告认为石钟山的长篇小说《地下,地上》这类题材,在他自己作品中也并不是第一次。另外同类题材故事在这几十年的文学作品中并不少见,在不同作者笔下也往往有不同表现。石钟山这部作品在表现此类题材时有他自己的风格和优势,出版社在尽可能的了解中,并未发现有剽窃和抄袭之处。出版社已经尽到认真审读稿件,慎重决定出版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新华书店丰台分店的代理人表示,《地下,地上》一书在2007年1月由书店采购中心直接从作家出版社进货,该书属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原告诉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受益权纠纷,书店并不知情,也从未接到过作家出版社有关该书涉嫌侵权的函件通知。书店没有义务审查,也不可能知道哪一本书可能涉及侵权纠纷,这完全是原告与作者和出版者之间的事,书店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之后,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龙一和石钟山的代理人分别出示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两名律师经过唇枪舌战的辩论,分别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由于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质证,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另行开庭审理。(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