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六日电(记者 贾全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以规范国有单位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
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而出台的上述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其中,《转让办法》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百分之五或者虽然不超过百分之五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为避免股份转让中出现“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及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国有股东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征集受让方,但应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相关信息。
《转让办法》还对转让价格的确定、产权变动方案的审核批准,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人士称上述三个文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并构建起了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动态监管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