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元旦加班费仍按现行办法计算
2007年12月29日 09:03 来源:新闻晨报 发表评论
近日有报道称,从2008年元旦起加班工资的计算将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昨天就此解释,称国家尚未公布新的日工资折算数,计算元旦加班费仍按现行的20.92天折算。
据了解,有关“元旦起加班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的说法,是基于国家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修改后,每月制度工作日发生了变化。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指出,国家原先公布平均每月工作时间折算数时,只公布结果是20.92天,并没有公布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流传的按20.83天折算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规定,元旦是国定假日,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如果12月30日和31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为休息日,员工被要求加班,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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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加班费计算方法
2008年1月1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2007年12月30日、31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约定的月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没有约定的,月实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谢克伟)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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