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北京晨报报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6日晚颁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过两周,针对全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全面展开。
报道评论指出,这意味着,拖延14年而未贯彻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征缴将严格执行。同时,伴随着《通知》的出台,2007年房地产行业调控也拉开了序幕。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三种情况下,房产项目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对于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净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根据增值幅度不同,房地产增值税的税率在30%至60%之间。早在1993年,国务院已规定了这一税种。不过,由于实施细则的长期缺失,各个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至2%的比例进行预征,北京目前的预征比例为出(预)售收入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