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6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国家税务局5日宣布,自2007年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将加印使用期限的标志,即在发票各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在所注明日期之前开具,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发票一律无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介绍,此举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使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遏制各种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去除商业企业因专用发票丢失、被盗以及携票走逃的情况发生后,该发票除去换版等原故外可无限期使用的弊病。
据悉,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商业企业自印的专用发票暂不加印使用期限。(郭涛 俎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