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2008年01月21日 16: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月21日电 在劳动保障部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谈到劳务派遣问题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尹成基表示,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实施岗位的范围等内容。这里,特别提醒用人单位重视遵守以下条款:一是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尹成基还介绍,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着手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注重提高宣传效果,及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二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在操作上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论证,有针对性地及早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使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密切关注劳动用工变化趋势,及时掌握新问题、新动向。四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及时化解劳资纠纷,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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