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翁阳)中国人民银行纪委负责人二十二日表示,根据日前所立的一项新规,对于明确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视情追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之责任。
据该负责人介绍,这里的“情”包括如下两种:其一是指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其二是指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新规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
在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新规中,重大经济案件被定义为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对央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新规明确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凡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性质、情节、损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职渎职表现,追究领导责任。具体“情形”包括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实;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库款、现金、金银及其财物被抢、被盗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发现案件苗头、事故隐患以及各种潜在风险等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现任领导发现案件后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和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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