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昨天均发布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一些公司用矿产资源注入进行重组的规范。
矿产资源重组很热门
这几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依然十分热闹,重组的内容出现一些新的变化。由于这几年资源产品价格一路上涨,矿业资源也就成为重组中的热门题材,一些大股东或其他重组方将煤炭、铁矿石等各种矿业装入上市公司。但是,这种重组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特别是对于矿业资产的价值评估,最容易引发争议。现在的重组方式,大部分采取定向增发的方法,如果矿业资源价值越高,重组方拿到上市公司的股份就越多,这种利益驱动使得市场各方对矿产资源的真正价值看法差异很大。
最典型的是近期的吉林制药(000545)重组中,拟注入的滨地钾肥就引起很大争议,矿权涨了500多倍,市场人士很是质疑。所以,对于这类重组信息披露的规范十分必要。
新规定完善信息披露
昨天,沪深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比较详细,上证所制定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等进行详尽披露。
《格式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等。转让矿业权的,应披露出让人是否已取得合法的矿业权证书,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拟转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矿业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等等。上市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应参照前述规定披露矿业权的权属情况以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情况。
根据《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应按行业通行标准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水、电、开发技术等生产配套条件,披露相关矿产产业化的预期达产时间、生产规模、投资收益率等事项;上市公司应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转让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披露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备案或者确认的证明文件。
这些规定将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其价值。(记者 连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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