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已经费改税成为历史的养路费,再度在北京引发了争议。原因是北京市相关部门规定,1月4日至1月23日缴纳拖欠养路费的车主,可以免缴滞纳金。这样一来,那些原本在去年缴纳了养路费和滞纳金的车主们就不乐意了。早交了几天,反而多缴了不少钱,他们觉得缴得有些冤枉。
尽管养路费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够规范的行政性收费,但是因为其在中国交通事业中的历史作用而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现在相关部门出台“激励办法”,无非是希望在养路费撤销前,尽可能多和快地收回欠款。收回政策修订前应缴纳的费用本无可厚非,但如此“激励”,却不尽公平合理。
相关部门迫切希望追缴养路费欠款,本身是合情的。但是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方面变相地鼓励了拖欠养路费的行为,让一些人看到了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和“运气”,违反相关规定最后反而能够免于处罚;另一方面放大了政策的弱点。因为行政性收费还不是国家税收,在费用的制定环节中,尤其是滞纳金的规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而在追缴拖欠养路费的最后时刻,情急之下,也难免会出现随意性的决策。而正是这种决策随意性,导致了部分车主不患滞纳患不均的言行。
养路费毕竟还是行政性收费,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早上一块晚上八毛”的卖大白菜的市场不太一样。国家和地方法规如果也“早贵晚贱”,人们也可以对法律法规的尊严讨价还价,那么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就不复存在了。毕竟滞纳金是对于拖欠养路费这种行为本身的惩罚,而最后缴款的人也是违反规定最为彻底的人。这样一来,反而可能给社会造成了一种“坚持不缴到底就是胜利”的错觉。
这种争论的存在,恰恰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合理的行政收费一旦形成,其负面影响将直接伤害法规和执法者本身。而没有令行禁止的善法,怎么会有遵纪守法的良人。
(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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